top of page

躲避飛盤

時間:3/21(日)14:00-15:30

地點:蘭潭籃球場

各校參賽人數:13人+3候補

賽制:循環賽


◆ 比賽細則:

(1) 躲避飛盤:

軟式環形飛盤。

(2) 每場比賽正規時間 10 分鐘(上下半場各五分鐘,比賽期間不停錶),外加中場休息 1 分鐘並交換場地,雙方各可叫一次 30 秒暫停,總共 12 分鐘/輪,若比賽時間結束後內場人數相同,進入延長賽(限時 3 分鐘)。

(3) 比賽服裝:

同一隊伍的選手,需穿著同顏色的號碼衣。

(4) 場地大小:

a. 外場並未規定範圍。

b. 場地與排球場同大(9m*18m),外場沒有範圍限制但中線無限延伸,外場擲盤員不可越線。

(5) 勝負/分數計算方式:

a. 比賽時間內,任一隊伍內場已經無選手,或比賽時間結束後,內場選手較多的一方獲勝。

b. 若人數不足,則改為(總人數減外場人數)多的一方獲勝。

※勝場最多者為冠軍,其次亞軍,再其次殿軍。

(6) 比賽方式:

a. 內場、外場的配置:內場 9 人;外場 4 人。

b. 猜拳選場地/先攻。猜拳贏的一方有權先選擇比賽場地或躲避飛盤的發盤權。

c. 比賽開始:上/下半場開始前,主審將飛盤放在先攻一方的。

內場地上,擲盤員需將飛盤拾起並舉高過頭頂,待裁判響長哨始可開始攻擊,即裁判響哨瞬間比賽開始。

d. 擲盤:投擲躲避飛盤的選手為擲盤員。接到躲避飛盤的選手,自然而然成為擲盤員,擲盤員在接到躲避飛盤後,必頇在五秒內將躲避飛盤投擲出去。同一隊伍的外場選手之間相互傳盤時,躲避飛盤一定要飛越比賽場地上的任二條線上。

※外場選手擊中對方選手使其出局後即可進入內場。

e. 接盤:在躲避飛盤落地前,以任何方式,接住躲避飛盤即為有效接盤。在飛盤落地前用腳踩住為出局,只有飛盤落地了才能以腳踩住。

f. 出局判定:

i. 內場選手在被對方選手所投擲之躲避飛盤尚未落地前擊中時,必須立即移動到外場。(擊中身體、衣物皆視為出局,腳踝以下被擊中也出局)

ii. 在 1 次的投擲中,同一隊的內場選手,於躲避飛盤掉落地面前,連續碰觸到躲避飛盤時,碰觸到躲避飛盤的所有選手皆視為出局。

iii. 踩線、越線的內場選手。

iv. 在飛盤落地前用腳踩住飛盤的內場選手出局(適用 a.)。

v. 觸碰敵隊選手,如惡意推擠撞拉。

g. 無效情況:

i. 攻方球員之擲盤,故意以頭部、臉部為攻擊目標時,擊中應為無效。

ii. 隔壁場飛盤意外進入場內,則當次攻擊無效,重新擲盤。

註:「頭臉攻擊」犯規時,由敵隊在內場發球。

h. 躲避飛盤的所有權:

i. 停止時的躲避飛盤所有權:

兩隊選手都無法接住的躲避飛盤,躲避飛盤最後停止在哪一隊的場地上,躲避飛盤的所有權即屬於那一隊所有。若壓線則由主審裁決,飛盤所占面積大者擁有擲盤權。

ii. 動態時的躲避飛盤所有權:

躲避飛盤落地滾動、滑動時,選手在躲避飛盤完全進入己方場地時拿到躲避飛盤,即取得躲避飛盤的所有權。

iii. 飛行時的躲避飛盤所有權:

只要選手接到躲避飛盤,即取得躲避飛盤所有權。但不得在空中越區撈球。

iv. 比賽開始及結束雙方選手列隊握手;中場休息前「內場選手」列隊讓裁判計算剩餘人數。

(7) 違規判定:

a. 外場選手擊中對方選手使其出局後,在進入內場前故意碰觸到飛盤,不得進入內場。

b. 內場選手遭敵隊外場選手擊中後,在進入外場前不得故意碰觸到飛盤,若觸碰則球權屬於敵隊。

c. 同一隊伍的內場選手之間不得相互傳盤。

d. 投擲/接盤時,不得踩線、越線,亦不得在空中越區撈球,撈球者失去球權。

e. 不論內場/外場選手,皆必須在接盤後 5 秒內投擲,越過 5秒尚未投擲,即視為犯規。

f. 比賽中,選手移動至內、外場時,不得經過對方場地。

g. 比賽中,碰觸對方選手,即視為犯規。

h. 蓄意攻擊同隊隊員、裁判、主審。

i. 出現蓄意往頭、面部拋擲等攻擊行為者,驅逐出場且不得由他人替補。

j. 故意將飛盤丟至離場過遠處拖延時間,則失去球權。

k. 犯規三次記一次警告:

選手出現妨礙他人行為、或出現妨礙大會進行之行為時,給予警告。

(一旦被警告,躲避飛盤的所有權即轉移至對方隊伍。一場比賽中被警告 2 次的隊伍,在比賽結束後,扣除比賽結果內場人數 1 名。同一隊伍一旦被警告 3 次,即喪失比賽資格,對手即算獲勝。)


◆ 備註:

(1) 為避免影響比賽結果,最後兩分鐘若飛盤飛至離場過遠,主審直接給予備用飛盤。

(2) 除暫停時間和突發事件(如受傷)外,一概不停錶。


◆ 賽程:


70 次查看0 則留言

Comments


bottom of page